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鄭又誠
黃華慧
被上訴人 陳德維
訴訟代理人 鄭衣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334,4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