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被 告 陳陛瑄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陞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陛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