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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訴訟代理人  溫欣莉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