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被上訴人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上訴人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73,17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5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