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嚴自強
被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林俐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4年1月6日具狀補呈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22分整,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