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啟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