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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誼 


被上訴人    黃崧修 

上列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