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鄭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啓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1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