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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相對人即
被      告  張金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就折舊零件項目之認定,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如認本院對零件項目之認定有所錯誤,應提起上訴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