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許薰顥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113年11月27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