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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許薰顥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113年11月27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