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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37號
原      告  連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叔貞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代  表  人  呂志文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