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洲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5,72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