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註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萬4,4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