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松扉茗茶行即鄭欣潔
張淵宏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其後經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於113年11月22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原告有於113年9月3日繳費完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原告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