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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麗儒  
被      告  夏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6,89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