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上 訴 人 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君
被上訴人 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9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