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鴻濡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旻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裁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鴻濡環保有限公司971,7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旻政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21,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470元外,尚應補繳1,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