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婉茹即源源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萬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