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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陳宏政
被 告 張嘉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