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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陳宏政  
被      告  張嘉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