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陳威廷
法定代理人 陳芊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4年3月5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