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