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廷等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