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