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68號
原 告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瑜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
被 告 岱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許駿彥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