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1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楊筑鈞
郭岱毓
段明斈
被 告 吳千足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薛憲聰
被 告 薛煜霖
薛尹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仍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