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86號
原 告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秀燕
訴訟代理人 施振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