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承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夢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