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威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6萬5,150元(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385萬2,000元加上已到期租金等81萬3,150元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