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鑫像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兼
代 收 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豪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36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30,769元+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8日止計算之利息13,593.24元=244,3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