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涵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2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