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懷進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雄院國112司執春字第134737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5月24日止之利息及手續費。
㈡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同區段18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㈢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房地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㈣原告應於查知被告陳**之真實姓名後,具狀更正被告(含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提出被告楊懷進、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