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75號
原 告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34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