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5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