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對被告張櫻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