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寶力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