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紀瀚
被 告 雲花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5,4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4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原告起訴未列被告「雲花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該公司業已解散,原告應具狀陳報雲花國際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