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復華律師即陳永平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復華律師即陳永平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3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