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孫玉、楊淙勛即楊春海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153,640元(含本金149,415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22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