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抗 告 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