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鴻儒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旻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裁、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