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郁升工程行黃郁清
歐陽紅英即黃郁清之限定繼承人
黃福盛即黃郁清之限定繼承人
黃吳桂即黃郁清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升工程行黃郁清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