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姬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52元(依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所述,原告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5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金614,475元,於超過584,923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