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潘台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分期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前段、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