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帕查媽媽環境永續創生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557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新臺幣(下同)123,000元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123,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