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95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若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4萬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1,000-500=500),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