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彭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2,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0日自行繳納1,000元,又於同年9月19日繳納1,330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退還溢收之裁判費1,000元,是依職權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