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97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