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40號
原 告 李淑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0元外,尚應補繳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