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潔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訓練費用新台幣(下同)3萬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