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甲生
法定代理人 翁○顄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乙生
兼
法定代理人 乙生父
乙生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56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